
说明: 1.个人申办引进在职人才是指工作关系在市外,且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调入; 2.个人申办人才引进,须委托市人事部门认可的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具体的调入手续。 3.个人申办引进的在职人才除须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城镇户籍:(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部门调查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4.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文)规定需要核补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拟引进人员,确属愿意补交超龄养老保险的才可申报引进。 5.指南中所列举的相关业务表格,可在后附的“人才引进相关业务表格样式”中查阅样表。 6.已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人事立户的用人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年度登记、人才引进等相关业务,须出示《人事立户登记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7. 2009年度用人单位新办人事立户登记、个人申办引进在职人才受理时间为2009年5月8日至2009年12月4日。 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窗口: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3-64号。 9.本指南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申办在职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特殊类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属于当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或者特殊类人才,近2年连续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六)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七)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 (八)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 (九)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 (十)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符合办理条件第(7)项至第(10)项规定且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说明1: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文)要求,2008年9月1日后以个人身份调入的超龄人员,其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并需到深圳市社保部门核实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才能领取调令和办理迁户手续。拟引进超龄人员,确属愿意补交超龄养老保险的,才可申报引进。 说明2:上述条件中所称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是指《深圳市2009年研究生和本专科重点引进专业目录》)中的重点引进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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